(2017)鲁132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伟、高本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高本同,刘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本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志坤,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高本同、刘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仰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