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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怀庆与毛艳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庆,毛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怀庆,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毛艳峰,男,汉族,1973年1月2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艳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毛艳峰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守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