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4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绍兴市上虞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绍兴市上虞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虞市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德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江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潘小根,潘宝江,潘百江,郑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8179760B。主要负责人:李文江,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工业区(上浦镇昆岙村),组织机构代码58500732-X。法定代表人:潘百江。被执行人:上虞市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上浦镇陶岙村火晒场),组织机构代码55864036-5。法定代表人:潘宝江。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德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工业区(上浦镇昆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50115295R。法定代表人:郑小江。被执行人:绍兴江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丰一村,组织机构代码35535344-6。法定代表人:潘小根。被执行人:潘小根,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潘宝江,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潘百江,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郑小江,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与绍兴市上虞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虞市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德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江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潘小根、潘宝江、潘百江、郑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港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虞市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德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江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潘小根、潘宝江、潘百江、郑小江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被执行人上虞市京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园区(上浦镇陶岙火晒场)的房地产正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潘宝江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闻莺苑1幢1单元101室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盛丰新村11幢406室的房地产均已被另行设置抵押而暂难处置,被执行人潘小根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盛丰新村12幢101室的房地产因被另行设置抵押而暂难处置,被执行人潘宝江与案外人吕静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国大花园3幢1201室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被执行人潘宝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潘百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八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