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执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金城、韩强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城,韩强子,韩丽萍,韩立宝,周玉兰,冯永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4)德城执字第402-3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城。申请执行人:韩强子。申请执行人:韩丽萍。申请执行人:韩立宝。申请执行人:周玉兰。被执行人:冯永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永树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前小屯村搬迁房屋换后属于冯永树部分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雒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