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祥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13号罪犯李祥,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1)冷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冷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吸食毒品,撤销本院(2011)冷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祥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刑五个月至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吸食毒品,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