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1263059-7。法定代表人:赵琳,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419961045241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576437-1。法定代表人:安中兴,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朝,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31048893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守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410179390。原审被告: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552240-5。法定代表人:刘传华,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419941093915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海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红阳公司”)、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下简称“美驰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红阳公司以美驰公司已向其履行了本案争议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海诺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阳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美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准许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895元,减半收取7447.50元,由南阳市红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5元,减半收取7447.50元,由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