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加宝、王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加宝,王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罗加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金,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冲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家宝与被执行人王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93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王冲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王冲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2月6日,因被执行人王冲拒不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期限为15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