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奥亚达机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奥亚达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唐道毅,刘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保53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一号。被申请人:武汉奥亚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汤逊湖科技工业园特2号。被申请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主搜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5号。被申请人:唐道毅,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明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申请人:刘碧,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幼军书记员 郑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