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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丁敬礼与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敬礼,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8行初18号原告丁敬礼,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范县。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新郑市郑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战民。原告丁敬礼诉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撤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丁敬礼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敬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敬礼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敬礼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琪审 判 员  王争学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