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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么巧玲与侯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巧玲,侯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040号原告:么巧玲,女,,住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艳,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侯秀林,男,住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杰(侯秀林之子),住冠县。原告么巧玲与被告侯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巧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秀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么巧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1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1993年,被告在北馆陶镇从事信贷员工作,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存款。2014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存款10000元,期限是一年,利率是年息6%,原告将款交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示了条据(附单据),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推拖不给,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被告侯秀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案中,被告侯秀林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取资金提供帮助,并给存款人造成较大损失,被告侯秀林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若不能认定犯罪成立,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么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书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