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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祖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宣,李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宣,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勇,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系申请人张祖宣丈夫。被执行人:李和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祖宣与被执行人李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和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和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李和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通过在江安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证实李和强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6日调查被执行人李和强户籍所在地的村组干部证实李和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39238元及其利息、诉讼费4231元、本案执行费2052元,被执行人李和强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