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达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达展,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业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达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达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达展在S275线2016年2月21日10时30分8KM+600M(开平市蚬冈镇蚬冈桥路段)处驾驶粤J×××××号中型厢式货车起步过程中,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右后轮碾压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系碾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在事故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245062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达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徐某、余某的证言,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赔偿协议及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达展驾驶机动车辆起步时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达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