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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召荣、许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召荣,许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许召荣,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许绪萍,女,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绪萍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