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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479陈桂萍与周桂喜、李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萍,周桂喜,李莉,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3479号原告:陈桂萍,女,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喜,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李莉,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私营城宏泰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莉。原告陈桂萍与被告周桂喜、李莉、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悦、被告周桂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莉、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萍诉称,被告周桂喜、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同月26日、和同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合计36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均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1.5%。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被告周桂喜与被告李莉系夫妻关系,要求三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被告周桂喜辩称,借款是事实,无异议。被告李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桂喜、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同月26日、和同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合计36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均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1.5%。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另查,被告周桂喜、李莉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被告周桂喜、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陈桂萍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桂喜、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桂萍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周桂喜与被告李莉曾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三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相关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桂喜、李莉、江苏时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桂萍借款36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利息以本金16万元从2016年12月27日起、以本金20万元从从2017年3月5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67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