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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春谋、陆义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谋,陆义桥,韦尚良,覃其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韦春谋,男,壮族,1949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陆义桥,女,壮族,1950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尚良,女,壮族,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其棒,男,壮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韦春谋、陆义桥、韦尚良与覃其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其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春谋、陆义桥、韦尚良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其棒犯故意杀人罪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覃其棒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其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春谋、陆义桥、韦尚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覃其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其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