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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翔、李国林、邹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李国林,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97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陈翔,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邹伟,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作出的(2013)双流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7日对罚金15000元移送执行。移送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翔、李国林、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翔、邹伟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国林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斌审 判 员  李建军审 判 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佳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