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荣华与廖蒲华,袁道敏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荣华,廖蒲华,袁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财保17号申请人:范荣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镇九江村1组。委托代理人:江迪生、周鑫,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廖蒲华,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9号1号楼1单元401号。被申请人:袁道敏,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9号1号楼1单元401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廖蒲华、袁道敏价值57456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荣华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道敏所有的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二十三区巴扎路80号交河巴扎商业楼2#1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62.45㎡、共有宗地面积为1900.6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产权证号:新(2017)吐市高区不动产权第0000737号】【不动产单元号:652101300004GB00016F000200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