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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4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诉被告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04号原告: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红旗乡合新村。业主:陈学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民。被告: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诉被告中海石油华鹤煤化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自愿承担。审判员  付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