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周美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周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63352。负责人:沈海波被执行人周美娇,女,1985年1月3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美娇(2017)浙1022执9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美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美娇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美娇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美娇在三门绿之韵园艺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美娇在三门绿之韵园艺有限公司处所有的9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