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李新海、张友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李新海,张友增,林州市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7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李新海,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友增,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茶店乡郝家窑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友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李新海、张友增、林州市绿源秸秆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