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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文进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文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08号罪犯田文进,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潭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文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田文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2603.51元,并与其他被告人互相承担连带赔偿257226.3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文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田文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田文进予以减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田文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34.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文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文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33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