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建原告王秀萍与被告刘宏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萍,刘宏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752号原告:王秀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被告:刘宏宇。原告王秀萍与被告刘宏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秀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秀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人民陪审员 刘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