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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与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代理人韩菊。被执行人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卫平。委托代理人周元刚,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与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将案件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行审9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