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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国立秋因与丛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立秋,丛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207号原告:国立秋,女,汉族,无职业。被告:丛庆,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国立秋因与被告丛庆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原告国立秋未按法律规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依法释明原告缴纳诉讼费后,依旧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雪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