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国立秋因与丛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立秋,丛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207号原告:国立秋,女,汉族,无职业。被告:丛庆,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国立秋因与被告丛庆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原告国立秋未按法律规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依法释明原告缴纳诉讼费后,依旧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雪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