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张守春、邹玉峰、李宗良、李喜余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张守春,邹玉峰,李宗良,李喜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387号原告:王淑荣,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张守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邹玉峰,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李宗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李喜余,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四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荣与被告张守春、邹玉峰、李宗良、李喜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00元由原告王淑荣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