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吕湘楠与考尚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湘楠,考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黑0104执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湘楠,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259号A3栋2单元7楼3号。被执行人:考尚兴,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40号古兴小区13栋2单元401号。本院在执行吕湘楠申请执行考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46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考尚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考尚兴所有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考尚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考尚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