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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兴无与肖智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无,肖智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412号原告:刘兴无,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肖智刚,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刘兴无与被告肖智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肖智刚现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