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兴无与肖智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无,肖智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412号原告:刘兴无,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肖智刚,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刘兴无与被告肖智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肖智刚现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