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林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林成忠,金国平,黄红峰,纪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合兴路85号、89号、93号。负责人谢存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系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成忠,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金国平,男,汉���,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红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纪爱芬,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成忠、金国平、黄红峰、纪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成忠支付借款2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金国平、黄红峰、纪爱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予以必要调查,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成忠按协议已履行30000元,尚欠执行款仍在履行���间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