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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兆建与李春初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建,李春初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194号原告:郑兆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安丘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初,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郑兆建与被告李春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兆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兆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4日,被告李春初到原告处修车,欠其修理费1000元,为其出具欠条。次日,被告又欠其配件及工时费4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已无钱为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被告李春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春初于2013年9月14日到原告处修车,欠原告维修费1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欠郑兆建维修费1000元正大写壹仟元正李春初20139月14号西利见”。后原告在该欠条左下角添加“9月15号油管15压盘240分离轴承45工时100400元”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被告欠原告维修费1000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证明条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称被告次日所欠400元,仅有原告自行在欠条中所添加的内容为证,被告并未确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春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初欠原告郑兆建维修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郑兆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春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