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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俞文与颜嘉诚、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文,颜嘉诚,张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76号原告:俞文。被告:颜嘉诚。被告:张岭。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文与被告颜嘉诚、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已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文撤回对被告颜嘉诚、张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俞文负担。审判长 钟 蕾审判员 詹 擘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