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与罗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88号。负责人:李纪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英,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址,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与罗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证经字第554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英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英的存款、收入266037.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罗英承担本案执行费3890.56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齐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