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430号原告: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改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其生,男,1951年4月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刘雁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风涛,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16.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