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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李金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李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河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菊,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李金菊借款合同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处置房屋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93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