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钲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钲越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485号原告陕西钲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锦园君逸16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485628。法定代表人丁佰永。委托代理人田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88号33-10101、33-10102、33-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97466173N。法定代表人成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钲越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钲越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钲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1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45元,下余44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