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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68号原告:周某,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37岁,汉族,个体。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