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腾占山、腾占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腾占山,腾占云,宋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93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腾占山,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向荣村。被执行人腾占云,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向荣村。被执行人宋亚玲,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双河乡群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腾占山、腾占云、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联系不上,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大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