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丰田实业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熟淮河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丰田实业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熟淮河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496号原告:汕头市金丰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下寨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兴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胜,该公司员工。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熟淮河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和淮河路交汇处。负责人:卜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王建立,该公司员工。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69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曾召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王建立,该公司员工。原告汕头市金丰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熟淮河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审理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头市金丰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8元,由原告汕头市金丰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须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