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干松凤与周明锦、郑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松凤,周明锦,郑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235号原告:干松凤,男,193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锦,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郑如萍,女,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干松凤与被告周明锦、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干松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松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松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干松凤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