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盈江县福临门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虎、李兴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江县福临门五金建材经营部,张应虎,李兴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盈江县福临门五金建材经营部负责人陈志勇,男,1978年12月12日生,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经营场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盈丰家具城内9-12号。被执行人张应虎,男,1972年12月28日生,户籍地:盈江县。被执行人李兴嫚,女,现年45岁,住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盈江县福临门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虎、李兴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应虎、李兴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盈江县福临门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960元(执行款59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应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存款并予以了冻结。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应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应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5910元到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三、划拨被执行人张应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50元到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