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李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李备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代表人:于春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李备林,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李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公告费56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曲培华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