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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德法与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法,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610号原告:张德法,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仁和居。法定代表人:王泽宣,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负责人:任涛,职务主任。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3号。负责人:赵波,职务行长。原告张德法诉被告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德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法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