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金华、湖北金福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华,湖北金福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34号申请人:张金华,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湖北金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90924X。申请人张金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金福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开发区金泰国际广场4号楼的501房、401房、504房、404房、1502房、2302房、2502房、2602房、2702房、2703房的房产(价值1300万元)和土地(黄冈国用[××]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张金华以其名下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41号综合楼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786.0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金福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开发区金泰国际广场4号楼的501房、401房、504房、404房、1502房、2302房、2502房、2602房、2702房、2703房的房产(价值130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金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黄冈国用[××]第××号),期限为三年;三、将申请人张金华名下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41号综合楼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786.03㎡)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曼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