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道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道礼,汤鲁奇,赵娟,汤道奎,张立银,汤中宜,张莉莉,宣恒章,李德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8968-8。代表人:王华余,该行董事长。被被执行人:汤道礼,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汤鲁奇,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赵娟,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汤道奎,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立银,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汤中宜,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宣恒章,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德琳,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