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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9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光友与张光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友,张光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870号原告:张光友,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喻泓,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光富,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友诉被告张光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张光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光友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友撤回对被告张光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友负担。审判员  冯雪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