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与江门市新会中维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舒维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江门市新会中维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舒维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国培,刘惠嫦,区瑞梅,梁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沙大道西26号。负责人:古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中维纸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19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培。被执行人:江门市舒维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第一工业园(自编3号)。法定代表人:XX钦。���执行人:李国培,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刘惠嫦,女,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区瑞梅,女,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梁标林,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中维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舒维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国培、刘惠嫦、区瑞梅、梁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