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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丹与韩;张鹏;赵志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韩利,张鹏,赵志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502号原告王丹,女,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新源镇东太平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409015424。被告韩利,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司机,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联盟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07082494。被告张鹏,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中海小区10号楼5号库。被告赵志伟,男,汉族,司机,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诉被告韩丽、张鹏、赵志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