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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财诉被告虎林市杨岗镇合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财,虎林市杨岗镇合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471号原告:王洪财,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住虎林市北苑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颖,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虎林市北苑小区。被告:虎林市杨岗镇合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杨岗镇。法定代表人:朴镇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臣,虎林市杨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洪财与被告虎林市杨岗镇合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洪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洪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洪财负担。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张淑梅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