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与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37号之一原告: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镇三里铺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3025861X。法定代表人:周致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号。组织机构代码:676359187。法定代表人:张伟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新宝谊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65元,由原告河北凯美达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