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洪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与大济路交汇西50米路北法人代表:徐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洪荣,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洪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5471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