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兆怀、潘军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怀,潘军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兆怀,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潘军江,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张兆怀与潘军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军江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